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和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清远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保护环境,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切实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政治任务,作为创建文明生态城市的重要内容,精心谋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在本市城区(含高新区和镇村,下同)形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

    (二)总体目标通过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完善再生资源经营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城市90%以上的社区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90%以上从业人员纳入规范管理,90%以上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市场交易和集中处理,90%以上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利用,形成以城市社区绿色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处理中心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点面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促进再生资源行业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设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形成各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高起点、高标准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二、建设规划和标准、建设进度和管理模式

    (一)建设规划和标准以建立社区回收点、城市商业区和工业园区回收站为基础,以建立废品分拣处理中心为核心,构建、完善我市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1、社区绿色回收点。主要负责回收居民交售的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废纸、废塑料、废旧金属、废玻璃、废旧家用设备等)。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社区每1000—1500户居民区中设一个再生资源回收点。市区范围拟设100个绿色回收点,每个绿色回收点按需配置流动收购三轮车。回收点建设实行统一制式和统一网络标识,配备统一制式和编号的流动回收车辆,同时实行统一服务规范和管理。回收点与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紧密衔接,回收物由分拣处理中心当日清收,不在回收点储存。

    2、城市商业区和工业园区回收站。城市主要商业区按街道地段规划设立回收站和按需配置废品收购车辆,负责对该地段行政事业单位和商业场所的再生资源回收。工业园区中原则上每个工业园设一个再生资源回收站,负责对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塑胶、包装物、废旧公用设施设备等)的回收。回收站实行统一网络标识和规范管理,采取回收企业定时、定点上门收购或承担企业清洁等的方式进行再生资源的回收,回收物用统一标识、封闭式废品回收运输车辆送废品分拣处理中心分拣处理交易。

    3、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选择城郊适合且便于运输的地方建设一个具有废品储存、分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的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中心内设废旧金属交易区、旧货交易区、生活废品交易区、废旧物资分拣区。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建设标准:

    (1)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建设占地面积约300亩,由市政府规划选址,市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2)分拣处理中心设外墙围档,场内建筑房屋采用封闭式混合结构。每个交易区设废品交易办公室,负责对废品收购、储存和对外交易。

    (3)分拣处理中心的废旧物资按区分类储存,货物存放整齐,符合环保要求,并定期对中心区域范围进行消毒,杜绝二次污染。

    (4)分拣处理中心内全部地面硬底化,装卸运输道路畅通。

    (5)消防设施齐全,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经营。

    (6)经营证照齐全,严格守法经营。

    (7)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运作。

    (8)建立经营档案,实行科学管理。

    (二)建设进度要求我市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从2007年7月开始全面启动,各项建设工作要求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至2007年12月底,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市主流宣传媒体和其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反映和正视我市当前再生资源回收存在的突出问题,宣传构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战略意义、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营造、扩大我市城市及工业园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声势和氛围。同时,做好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划和分拣处理中心选址、征地及规划建设。

    第二阶段:至2008年6月底,完成市区、镇级和工业园区各办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试点,同年12月底以前,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内四个交易、处理区主体工程完工并投入试运行。市区和工业园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全面建成,并同步做好城市和工业园区范围内原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户进入统一建设的回收网络中规范经营。

    第三阶段:至2009年12月底,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全面完成,形成市区统一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并按照建设规划对全面建成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行组织检查、验收并申请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和全面启动运行。

    (三)体系管理模式我市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采取“公司+分拣处理中心+回收站(点)”的管理模式,实现统一网络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从业人员培训、统一计量工具、统一从业人员服装、统一收购指导价格;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地点。

    三、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经营行为

    (一)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开办者、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加入市再生资源协会,并同时加入当地的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开展自律经营。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行规范化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较大的居民区设置绿色社区回收站(点),在较小的居民区配置流动收购车,在近郊建立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市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网络统一管理。

    (三)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等场所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要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揭发、举报非法设点收购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行为。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收购人员应纳入市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网络的统一管理,并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到市供销合作社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备案手续。收购废旧金属时,应对出售者进行登记。在收购时发现公安机关寻查的赃物或对收购的物品有嫌疑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七)在工业生产、城市建设的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回收经营企业,不得随意处理给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收购下列物品:1、井盖、井蓖、电线杆等市政公用设施;2、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轨和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3、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危险品;

    4、历史文物;5、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嫌疑物品;6、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废旧物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九)承运人在运输再生资源过程中,应防止其飞散、溅渗、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情况发生。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不得混合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等意外情况时,承运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清理并保护环境。

    (十)持有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标有统一标识的再生资源运输车辆,可以在市区允许通行的路段通行。

    (十一)鼓励支持对再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应对收购再生资源按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具备条件的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四、明确工作分工,落实部门责任

    (一)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1、市经贸局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行业管理的宏观管理与指导。

    2、市供销合作社是经市经济贸易局授权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实施单位。其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

    ①会同市规划局共同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的规划,送交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准,并报市政府审批。

    ②负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并以公司作为企业龙头和健全市场功能及打造规模经营的服务平台,有效发挥市场带动作用,通过吸引多种经济成份、社会资金以及外资,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做好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回收站(点)和运输车辆配置等全过程的投资建设和日常经营管理。

    ③根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积极向政府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不断健全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保证和管理措施。

    ④督促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市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对再生资源从业人员的招聘、培训、上岗证的发放工作,并由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回收站(点)、流动回收车辆的有关证照手续。

    ⑤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3、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进入市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代办《营业执照》;属于市区(含镇村)和分拣处理中心外围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站(点),由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到所在地工商部门代办《营业执照》。并负责清查非法回收摊点,对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回收站(点)建设的规划、布点的相关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的消防、治安、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和对违法经营活动的清查处理。

    6、市政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回收摊点、流动收购车及从业人员的清理,并依法对回收摊点所回收的市政设施物品进行没收处理。

    7、市环保、国土、税务、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和宣传媒体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及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清城区政府和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

    1、负责本辖区回收站(点)建设的布点协调和协调各社区、生产企业提供回收站(点)需占用的场地。

    2、负责协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市区、镇级、工业园区回收站(点)建设试点的选址及相关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市直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废旧物资收购站点和“拾荒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和管理符合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

    4、负责协调辖区内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生产企业的关系,及时解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领导,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领导,要把建立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民心工程,作为我市推动循环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要成立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划设置方案的审定实施、回收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市供销合作社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单位,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挂帅,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并抽调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到市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实和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的力量,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搞好宣传,正确引导。市内各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宣传作为重要的公益宣传任务,大力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广泛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及再生资源行业从业者提高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认识,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促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市政府和市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部门的相关职能,提出推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建立促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工作制度,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任务的完成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有条不紊。

    各县(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参照本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